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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能如此“调解”

1999-05-25 来源:光明日报 冀天福 冯振民 曹焕宇 我有话说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的事故鉴定,然而河南省上蔡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却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结果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由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不久前又以其公堂败诉而告结。

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农民张德举前年6月被农用三轮车撞伤后送到了韩寨乡白太恒诊所治疗。白太恒为张德举检查后认为是骨折,不要紧。然而在这里治疗31天以后,张德举的伤情非但没能有所好转,反而在不断恶化,经朱里卫生院X光片透视发现,张德举的骨折一直未能愈合,他又被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骨科诊治,因为骨伤耽搁的时间太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张德举的左肢因为外伤感染被截去。

截肢后的张德举以为是白太恒的误诊而造成的,要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依法要求白太恒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到张德举的鉴定申请后,及时派员进行了调查。可是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后来并未坚持原则,而是根据白太恒“调解一下,妥善解决”的请求,扮起了“和事佬”的角色。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集张德举和白太恒医生坐在一起进行了调解,由白太恒一次性赔付张德举5000元经济损失,当时双方对此都无异议。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为调解成功便不再为张德举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张德举对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调解有所反悔,后来迟迟得不到鉴定结论的张德举一纸诉状把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张德举在诉状中写道:“被告既然受理了我的鉴定申请,就该及时地为我作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不作为责任。”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接到原告的诉状后,似有满腹的委屈:“受理原告的申请后,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主持了调解工作,双方对当时达成的协议都无任何意见,原告说我们未履行职责显然有失公允。”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根本没有授权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去处理事故,其职责就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被告既然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进行调查,理应及时作出结论。但是被告自接到鉴定申请后10个月内一直未给原告作鉴定结论。上蔡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判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为张德举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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